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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科大马院字 [2017] 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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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落实中央关于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集体决策的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规范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青岛科技大学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等文件的有关要求,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会议集体决策原则。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由党政联席会议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现场办公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
(二)依法依纪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纪律,遵循国家法律法规。
(三)科学民主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民主集中制,优化决策流程,完善议事规则,提高决策的质量和水平。
(四)实事求是原则。对于“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尊重客观、符合实际。
二、事项范围
“三重一大”制度,是指“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的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制度。
(五)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事项。主要包括:学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和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学院发展、学院建设、学科建设与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要点;学院重要规章制度;学院内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调整;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涉及学院全局性的重要改革举措和有关政策;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学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学院办学规模、年度招生计划和招生就业工作政策等;学院表彰,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六)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院兼职管理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学校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学院内部机构设置及兼职管理干部相应待遇的落实;院级领导小组、工作小组、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
(七)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院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山东省重点hjc黄金城网站建设、山东省统战理论研究基地、马克思主义理论一级学科、省级教学质量工程等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八)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主要包括:已列入年度预算,超过5万元(含5万元)大额支出以上的资金款项的支出;重大捐赠;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三、决策机制与基本程序
(九)“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依照《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规定,应交学院教代会、工会审议通过的“三重一大”事项,在决策之前应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等的规定,应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在决策之前应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十)“三重一大”事项应以党政联席会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按照学校规定的议事规则规定提出,议题应经学院院长和党总支书记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十一)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举行。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邀请相关人员列席有关会议。
(十二)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党政联席会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十三)“三重一大”事项经党政联席会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实施时要体现效能原则。
(十四)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四、监督保障
(十五)建立“三重一大”决策执行的督查督办制度。党政联席会决定的事项,由学院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党总支书记、院长汇报。
(十六)建立“三重一大”决策的公开制度。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由学院网站“党政公开”栏进行网络公开,在全体教职工、学生会议向师生员工公开,并注意收集师生员工对决策事项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学院。
(十七)建立“三重一大”责任追究制度。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或院内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应依纪依法,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十八)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将贯彻本办法的情况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五、附则
(十九)本办法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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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16日